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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教育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局办公室 日期:2015/6/24 15:39:37 人气:245

第一条为保证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教育部门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承担有信息公开工作任务的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市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因保管不善导致有关信息损坏、灭失的;

(三)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于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

(五)信息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违反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对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第二款处理外,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