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本站!今天是: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动态 > 学生资助 > 正文

关于印发《通山县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日期:2015/7/2 11:32:17 人气:116


各乡(镇)中心学校、,财政所、县实验幼儿园、政府机关幼儿园: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方案》(鄂教财[2013]9号)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通山县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通山县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通山县教育局   通山县财政局


通山县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27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保障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公平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权利,根据湖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方案》(鄂教财[2013]9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学前教育资助实施范围为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较低、办学质量较稳定的民办幼儿园,收费较低是指其收费标准不高于县级示范幼儿园收费标准)。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二、资助对象

学前教育资助对象为具有县户籍,原则上年龄在3—6周岁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或者城乡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孤儿、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幼儿等。

三、资助标准

学前教育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资助项目为保育费。资助比例原则上为5%。幼儿园所资助的保育费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由县财政局确定一家银行代发,便于统一管理。

  四、资助资金来源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由县政府负责统筹落实,中央和省予以补助。地方资金部分由省按50%补助。县政府按省定标准和范围所需资金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11月上旬,县财政局把学前教育政府资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实施程序

1、学前教育资助从2014秋季开始,按学年实施。每学期入园报到时,幼儿园在显要位置张贴该方案,确保宣传到位,让每一位幼儿家长能了解政策。

2、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的家长(监护人)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儿童及家长(监护人)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证明、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或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证明。由幼儿园进行审查汇总,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教育局和财政局核准。

3、县教育局和财政部局根据本县辖区内学前教育实际情况及保教水平,审核确定具体的资助标准和资助人数后组织实施,并将实施结果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中心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学前资助工作顺利实施。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认定办法和补助金申请、审核、发放、备案程序,以及资金监管办法等,确保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各幼儿园园长是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学年要同当地教育资助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同时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这项惠民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2、落实资助资金。要严格落实资金分担责任,将资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资助人数和标准足额安排。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扩大经费来源,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资助为主体,幼儿园减免收费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

3、完善基本信息。各乡镇中心学校要认真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受助儿童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可查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档案库,实施动态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相关资助材料、发放记录等按照档案和财务管理工作要求加强规范管理,并做好资助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4、规范资金管理。要加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幼儿园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受助儿童的评审、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财政、教育要加强与审计部门的密切合作,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助经费、虚报儿童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的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