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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来源:监审室 日期:2015/7/2 14:51:47 人气:197

为了健全和完善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制度,规范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内部审计行为,保证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长履职情况,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和县教育局党组的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是指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中小学校(园)、乡镇中小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是指乡镇中心学校、县直中小学校(园)、乡镇中小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因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对其任职期间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和界定中小学校长的经济责任,加强对依法治校工作和教育行政干部的监督,促进教育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和财务管理工作,为组织和人事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更好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四、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内部审计工作,根据我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分三个层次组织和实施。

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学校(园)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内部审计,经县教育局局长签发审计通知书以后,由局监审股组成审计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对县教育局局长和分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出具有质量的审计报告。

县教育局直接任命的乡镇中学和完全小学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内部审计及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审计,经县教育局局长签发审计通知书后,由局监审股和中心学校校长、县教育局已发文聘请的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共同组织实施,对县教育局局长和分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出具有质量的审计报告。

乡镇中心学校任命的完全小学、初级小学和联校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内部审计,经乡镇中心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发审计通知书后,由县教育局已发文聘请的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对中心学校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出具有质量的审计报告。

五、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教育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教育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2、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主要是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运行和有效;

3、校产管理情况。校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正常运行、校产保管是否安全完整,是否定期清查、盘点,校产的报废、捐赠和遗失是否按制度向县教育局报批,是否建立了固定资产帐,是否出现账账、账卡、账实不符现象;

 4、财务收支管理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严重违纪违规和因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行为,有无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问题;

  5、学校收费管理情况。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是否有政策依据,是否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有无乱收费行为;

  6、债权债务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呆账死帐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任期内是否新增债务,有无隐形债务;

7、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主要看有无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专款行为,尤其是“两免一补”资金的发放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8、其他规范办学行为情况。是否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课程设置是否符合政策,是否乱招生、贿赂招生和乱办班,学校食堂和民办学校是否突出公益性;

  9、学校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情况。任期内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财经法规,是否超越财务规章制度违规运行,是否存在违纪违规和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监督机制是否有效和正常运行,有无贪污受贿问题,重大决策是否民主、科学,是否因决策失误给学校造成了经济损失;

  10、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六、依照本办法组成的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前,要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县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或乡镇中心学校(核算点),并在审计单位公开栏张贴审前公示。

七、收到审计通知书的相关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校长要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八、校长所在单位应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校长任期内预算报告、批复和决算的有关材料;

2、任期内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纸质、电子)资料;

3、任期内有关基建项目的预、决算报告、承建合同、施工记录等资料;

4、学校行政会议、教职工代表会会议记录、纪要;

5、财务管理和有关经济决策制度;

6、任期内有关职能部门做出重大事项监察结果、处分(处理)决定及纠正情况的资料;

7、单位工作总结、年度表彰和认定的工作业绩情况以及督导评估的结论意见;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校长向审计小组提交的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职责范围和履行经济职责情况;

2、学校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取得的主要业绩及存在问题等;

3、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洁自律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前,要召开多方面的座谈会,座谈会对象主要包括学校班子成员、财务核算组成员、教师代表和工会委员等,同时,畅通渠道收集有关情况和意见。审计小组实施审计查证,要取得有关证据,包括做好审计笔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收集审计证据、填写取证表、汇总审计资料,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标题、收件人、正文、附件、签章和报告日期。

审计报告的正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校长任职起止时间,接任与离任时或审计期财务报表情况比对;

 ( 二)审计依据:应申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应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所做的评价(主要业绩);

(四)审计决定:指出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管理问题和校长及相关个人存在的经济问题,处罚意见;

(五)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 (六)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包括对审计过程与审计发现问题的具体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十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校长在管理学校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对学校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十二、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回复,否则视为无异议。

十三、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后,经研究核实,必要时对审计报告可作修改,然后按审计管理权限报局长(或校长)和分管领导审核,或提交局党组(或行政会)研究讨论,对已审计出来的有关问题形成集体处理决议以后,再写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送被审计单位执行。

十四、做好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存档和分送工作,一份由教育局监审股存入审计档案,一份由教育局人事股存入校长个人档案,一份由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或乡镇中心学校核算点存入单位财务档案。

十五、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审计小组人员应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有关制度,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对发现的学校相关人员个人经济问题要一查到底并进行定性。如审计小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教育局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秘密的;

5、向相关责任人透露还没有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的;

6、审计过程简单草率、敷衍了事的。

十六、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单位和个人,县教育局或乡镇中心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3、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4、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5、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6、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

7、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十七、本办法由县教育局监审股负责解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